7月9日上午,轰动一时的山东省邹平县高中生“谈话死”案,在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异地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指控当事教师柴会超。死者范某父母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要求柴会超承担相应赔偿。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因为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不得不多次中断。
事件缘于2011年3月,当时一篇题为《邹平县第一中学惊现“谈话死”》的帖子,称邹平县一中一名17岁的高二学生范某在晚自习时被班主任叫出去谈话突然死亡,遭遇“谈话死”。该网帖引起轩然大波。
司法机关随后介入,证实教师柴会超谈话期间的确有推搡学生行为,认定范某是因摔跌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柴会超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然而关于老师为何推搡学生、推搡是否导致学生死亡、学校是否刻意隐瞒真相、各方应该如何担责等诸多疑团,在此后一年中一直未有进一步消息。
这些疑团,也成为7月9日气氛紧张的庭审中,各方争辩的主要焦点。
《法制日报》记者辗转获得一张旁听证,经过层层安检信息核对,方进入法庭。记者选取了庭审中几个争议焦点,客观实录各方观点,试图还原一个真实的庭审现场。
涉事双方均认可教师推搡行为
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介绍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被告人柴会超与被害人范某(殁年16岁)分别是邹平县第一中学高二(1)班班主任、班长。2011年3月11日20时许,柴会超到该校北校区明德楼高二(1)班教室窗外查看晚自习纪律,发现范某及另一名学生徐某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遂让范、徐二人到教室外的走廊,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范某否认自己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被告人柴会超遂用右手打了范某脸部一巴掌。
因正值学生下课,柴会超又将范某带至明德楼西侧路边继续谈话。二人面对面站立,谈话持续到20时17分37秒时,被告人柴会超用手击打范某胸部一下,紧接着抓其衣服将其甩至水泥路中央,又跟上去踹其左腿外侧一脚,致范某站立摇晃两秒钟后,身体后仰头部摔跌至地面昏迷不醒。随后,被告人柴会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范某被送往邹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柴会超与范某有肢体接触这一事实,得到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的认可。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应双方要求,反复播放了监控视频中被告人柴会超推打学生的几个关键片段。
是颅脑损伤死亡还是心源性猝死
在柴会超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救护车15分钟左右赶到。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邹平县中医院急救中心医生杨福特的证言。
杨福特称,当晚他领着护士和一名实习生赶往现场。到现场后发现范某“已经没有脉搏,瞳孔散大固定,也没有呼吸”、“心电图是直线了,心跳停止了”。随后他们赶到医院组织抢救,给范某气管插管,用呼吸机,一直到当晚11时15分宣布死亡。
邹平县中医院的急诊留观记录中也载明了这一过程,将死因诊断为“猝死”,并在后面附注了“心源性猝死?”几个字。
2011年3月18日,为查明范某死因,当地公安机关对其尸体进行解剖。3月27日,尸检结果出笼,结论为“死者范某系由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这一认定颠覆了此前邹平县中医院的死因诊断。
庭审中,公诉机关及被害方均认可公安机关作出的这一鉴定。但柴会超的辩护人援引多名医学专家意见称,范某在几分钟之内死亡,属于猝死,而颅脑损伤不会出现短时间内猝死的情况。即使是脑受伤但是心脏没有受损,也会成为植物人而不会立即死亡,除非是枪打或者炮轰脑部。
柴会超的辩护人还在庭审中说,公安机关的鉴定书在头部解剖中没有按规定描述有无脑疝、肿块或结节等问题,在胸部解剖中没有按规定记载心脏重量,没有描述胸腺大小及脂肪化程度,在死因分析中没有注意被鉴定人的左、右心室壁厚度几乎超过了正常人的心脏厚度的一倍多,更没有解释已经检出的心肌细胞变性这一重要细节。
据此,柴会超的辩护人认为,鉴定书中的种种遗漏可能会导致对范某真正死亡原因的错误判断,于是当庭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庭审中,关于范某是否有心脏病史也引起了各方激烈争辩。辩方认为,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范某在最后倒地时没有任何保护动作,说明其很可能在倒地时已经丧失了意识,那么其死亡就可能是在倒地以前由心肌病变导致的,而非倒地后颅脑损伤导致的。
而范某的父母及其代理人则反驳称,根据司法机关向邹平县各医院查证,范某此前并无心脏病住院记录,且其家族也并无心脏病史,要求尊重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
辩方还认为,除了可能存在心脏病,也不能排除范某存在脑血管畸形或者病变,应激反应也可以引起自发性(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大面积蛛网膜下腔出血可导致全脑血管反射性痉挛,造成被鉴定人急性脑缺血缺氧而丧失意识。
范某父母还提出,柴会超在将范某摔跌致颅脑损伤后,没有如实告诉出诊医生其殴打他的情况,而是以“谈话中晕倒,没有明显诱因”为由,编造虚假信息欺骗120急救,使一个颅脑损伤的人真正病因被掩盖,丧失了最佳治疗时间。
柴会超辩称,他没有说过“没有明显诱因”这样专业的术语,当时的确认为范某是晕倒的。当时没有看到血迹。不知道范某颅脑损伤。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