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来袭,如何更好保障高温环境中劳动者的权益?继省人社厅调整高温津贴标准通知发出后,我省广元、泸州、宜宾、广安、自贡等市州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提高了本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
记者初步统计,我省很多市州在6月底、7月初,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把高温津贴标准上调了2-4元。其中,广元市将该市高温津贴标准从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1元;泸州的高温津贴标准由以前的每人每天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12元;宜宾将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广安市的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自贡市将该市高温津贴由每人每天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2元。
在我省多地积极提升高温津贴的同时,也有人担心,会不会有用人单位因支付高温津贴,而变相降低劳动者收入水平?
记者了解到,泸州、宜宾、自贡等市都在调整高温津贴的同时,明确指出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剔除高温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因支付高温津贴,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泸州等地还强调,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
此外,我省多市州在调整津贴的同时,将加大高温津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如果劳动者发现应享受的高温津贴没有得到享受,可向工会、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拨打劳动监察投诉热线12333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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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指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为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