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钱,买了房,549天后才住上。
延迟交房,开发商的理由总是很多。这回,他们可真不占理。业主的地址写得清清楚楚,开发商却偏偏公告通知交房。
选择很奇怪,后果很破财: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违约金2万余元。
郑州市民李先生2008年6月15日签合同买下了一套总金额459133元的住房,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付清了房款,开发商却迟迟没有交房。
2011年5月3日,李先生终于在开发商那儿办好了房屋交接手续,此时距离合同中约好的交房期限已经过去了549天。
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应支付违约金。李先生把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自己200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2011年5月3日期间549天的违约金25206.4元。
开庭时,开发商称,逾期交接房屋的责任在李先生,是他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开发商向法院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交房通知书及邮寄费发票、在报纸上发布的交房公告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已经依约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原来,双方在买卖合同附件中对开发商通知李先生办理交房手续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必须是书面通知,在当事人无法签收或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还明确了李先生的具体通信地址。
地址写得清清楚楚的,却始终没有收到开发商的任何书面通知,李先生很纳闷,他不知道开发商为什么不直接把通知寄给自己,非要在报纸上发公告。
法院审理后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只是一个针对很多业主的总体的挂号信发票,没有向李先生直接送达交房通知书的证据。开发商549天后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按李先生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其支付549天的违约金25206.4元。
(线索提供:徐晓艳 陈春阳)
(责任编辑:黄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