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6日公示了第十七批30家违法建设名单,公示期为1个月,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公示期内应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公示期满后,对在名单中的违法建设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由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注销有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将对有关违法建设停止提供服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违法建设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记者 李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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