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随着广州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发布,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公积金缴存基数“免税线”)也相应调整为14367元,与2010年的13623元相比,提高了744元。
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今年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4367元以下,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市地税局介绍指,目前广州市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 ,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
市地税局提醒,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其中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的金额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咨询,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案例
例1:张某2012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5000元(高于14367元),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均为15%(高于12%)。
则有1051.92元【(15000×15%-14367×12%)+(15000×15%-14367×12%)】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2:张某2012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5000元(高于14367元),缴存比例个人为15%(高于12%),单位为8%
则有576.60元【(15000×15%-14367×12%)+(15000×8%-14367×8%)】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3:张某2012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5000元(高于14367元),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均为8%(低于12%)
则有101.28元【(15000×8%-14367×8%)+(15000×8%-14367×8%)】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4:张某2012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低于14367元),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均为15%(高于12%)
则有600元【(10000×15%-10000×12%)+(10000×15%-10000×12%)】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5:张某2012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低于14367元),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均为10%(低于12%)
则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