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居住证将取代暂住证 可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2012年07月31日 05:59   来源:西部网   冯强

  昨日,省长赵正永主持召开省政府今年第13次常务会。原则通过《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未来,流动人口将从办理暂住证改为办理居住证,并持居住证享受相应公共服务。持有效期三年的居住证,就可在居住地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

  拟住30日以上应申领居住证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人员除外。《办法》实施后,《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拟居住30日以上应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等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等部门申请居住登记。已办旅馆住宿登记;住院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学习;居住在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30日以下的,可不办理。

  居住证有效期分一年和三年

  居住证分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发一年有效期。已持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申领三年有效期居住证。

  《办法》规定,持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可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免费培训等服务。

  持有效期三年的居住证,除可享受一年有效期的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申领驾照、办理机动车注册;在居住地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在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服务等服务。

  (华商报)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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