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限价商品房拟“一套一标”
安宁自来水厂的经济适用房 周明佳 摄
昨日上午,《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在省发改委培训中心举行,来自社会各界包括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企业、学校、社区、个体工商户和保障性住房承租户等20名听证代表参与听证并发言。记者获悉,《草案》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3类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提供了新的规定。
现状调查
廉租房租金远低市场价
五华区华福园廉租房小区住户方辉表示,他租住的廉租房面积39.7平方米,租金标准为0.8元/平方米/月,每月的租金约为32元。此外,每月的物管费标准为0.3元/平方米/月,每月需缴纳物管费12元。
方辉表示,他靠领取政府低保过生活,廉租房每月的租金占到他每个月生活费用的4.5%,希望廉租房的租金和物管费还能有所下调。记者采访了华福园廉租房小区所在地五华区羊仙坡附近的几家二手房中介,均表示,周边70多平方米两室一厅的商品房月租金普遍在1000元左右,廉租房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租金价格。
草案亮点
公租房租金不高于商品房70%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在价格管理上的区别在于: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草案》明确,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成本租金(含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等)为基础,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
目前我省还没完全意义上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但《草案》还是制定了相关办法。《草案》规定,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实行“一套一标”,凡与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收相关费用。
代表观点
“原则上”的概念应予删除
听证代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胡其辉建议,保障性住房作为公共产品,尤其廉租房作为完全的公共产品,其价格应该严格管理。在价格监管方面,建议除物价等职能部门之外,还应吸纳一些公民代表参与,组织公民代表不定期监督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管理,并形成机制。
听证代表、云南财经大学教授李淳燕也表示,管理办法应最大限度地避免执行者自由发挥的空间,对于《草案》中一些“原则上”的概念,应予以删除;建议明确廉租住房管理人员的工资,以有效控制廉租房的管理成本;公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可否再调低一些,等等。还有听证代表提出,应将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价格管理也纳入到《草案》当中。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