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月票”是“法治超载”

2012年08月09日 13:26   来源:中国江苏网   

  8月1日,河南省淮滨县司机杨华(化名)开着一辆“超载”的大货车,主动去淮滨县马集镇的超限检查站办罚款“月票”。去年5月,为了治理超载超限,当地政府规定三轴车车货总量不能超过45吨,两轴车不能超过35吨,分别将国家超限标准放宽15吨。当地货车司机为了少被处罚,每月月初,到县城的超限站交钱,不同车型缴纳的费用不一样:三轴车需缴纳5200元,两轴大车缴纳4400元,小车缴纳3300元。(8月8日《新京报》)

  公交车有月票,美容美发院有月票,还有一些长期的服务项目有月票,万万没想到,超载也有“月票”,淮滨县有关部门治理超载超限的执法监管理念真是太有“创意”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超载月票”亦即相关罚款单据的内容是“超限运输”或“擅自使用改装车辆”,而“超载月票”本身何尝不是一种“法治超载”或者对法律的“擅自使用改装”?

  国家有明确规定,三轴车车货总量不能超过30吨,两轴车辆不能超过20吨。淮滨县有关部门擅自将国家规定的超限标准上限大幅提高,是典型的越权行为,是荒唐无效的,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治理超载超限的目的是纠正规范,罚款只是一种法律手段,绝不是最终目的,超载超限的司机缴过罚款后还必须卸载,摈弃超载超限行为。而“超载月票”所体现出来的则是罚过放行的理念,司机在月初办了罚款“月票”后就可以明目张胆地超载(即便超载额度在淮滨县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之内,但是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也肯定属于超载),有关部门公然纵容超载行为,甚至为了使车辆载重达到超载罚款的高标准,不惜使用地磅站人或后车车头开到地磅上等露骨手段,显然,处罚已经严重扭曲变味,已经落入了“执法利益”的窠臼。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据此,在治理超载超限行为时使用罚款手段也应该区分每个行为的情节选择对应的罚款额度,绝不应该奉行超载罚款一刀切,而“超载月票”所执行的统一僵化的罚款标准明显违背了处罚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以及具体违法行为具体处罚原则。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超载月票”的运行模式中,司机在月初缴纳罚款之时尚未发生违法行为,却预缴罚款,而有关部门未经立案、调查等程序就先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逻辑和处罚程序颠倒混乱,一塌糊涂。对于在“超载月票”办理期间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罚款的车辆,有关部门进行报复性执法——扣车学习、补齐罚款、加重处罚,充分暴露出了执法的随意性。

  车辆超载应该得到治理,“法治超载”的危害性更大,更应该得到治理,希望法纪监督部门引以重视,及时介入,对淮滨县的“超载月票”进行依法调查整治。

(责任编辑:耿敏)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