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月票”是利益交易替代了行政管理

2012年08月10日 05:47   来源:华龙网   

  8月1日,河南省淮滨县司机杨华(化名)开着一辆“超载”的大货车,主动去淮滨县马集镇的超限检查站办罚款“月票”,不同车型缴纳的费用不一样:三轴车(前后有三排轮胎的汽车)需缴纳5200元,两轴大车缴纳4400元,小车缴纳3300元。(8月8日《新京报》)

  执法变“执罚”,治理超载变成“放水养鱼”,异化是明显的。治超的目的,是规避超载对于公共安全、道路养护的危害。执法是工具,罚款是手段,这些都是服务于治超的,跳出了这一公共利益的语境,罚款的合法性也就不存在。“罚款月票”本质上是用市场逻辑替代执法理性,通过预缴罚款,司机等于和执法者达成了一笔交易———执法部门有罚款入账,司机则超载渔利。双方遵循的都是纯经济视角,都是以自我或部门利益最大化为交易准则,对超载可能产生的成本,则不予考虑。这与地方环保部门收取污染企业“污染费”的逻辑很像。

  以罚代管的行政思维,对治超只会产生反作用,对司机形成负面引导。因此要治超,首先得治理这种损公肥私的市场逻辑,让罚款回归正义,让执法具备理性。但是,这只是治超的一个层面。超载多发难治,执法沦为创收工具是其一,税费负担过重才是根源。

  运输领域流通成本畸高,不是一天两天了。很多时候,由于通行费用过高,司机不超载,很可能会收不抵支。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一次性预缴罚款,可以让后续的运输成本与收益理顺,超载变得普遍也正常。隐藏在这背后的,倒是那些密密麻麻的收费站点,望不到期的收费时限,以及过重的收费标准,这些都是逃不掉的硬成本。既然逃不掉,就只能违法超载,超载就要罚款,一些执法部门又想着创收、想着简化管理程序,罚款就成为执法的目的,如此一环扣一环,构成了“罚款月票”的完整链条。显然,靠“罚款月票”来治超,只会南辕北辙。根治超载顽疾,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是变革执法思维,加强对以罚代管的问责力度,实现罚款收支透明化;二是缩减车辆运输的税费成本,加大对超期收费、超标收费以及收费站点过密的整饬力度,扩大收费公路的免费通行范围,从根源上改变“不超载就亏本”的混乱局面。

  (文/熊志)

(责任编辑: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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