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频道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广州一区委书记受贿获刑12年 帮岳父建山庄捞金

2012年08月10日 16:30   来源:羊城晚报   董柳
    潘潇岳父受贿建山庄捞金

    伙同女婿非法收受财物300万元,近日被判刑8年

    (广东)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受贿案余波未了。除潘潇本人外,其昔日下属任东华,岳父金伟新、岳母王梅举均涉案,并先后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记者昨日从权威渠道获悉,金伟新因犯受贿罪,被判刑8年。

    作为“流金山庄”的管理者,金伟新的供述显示,山庄的众多工程都是一些“冲着潘潇权力”的人出资修建的。

    潘潇妻子小他24岁

    据称,潘潇经历了三段婚姻,三任妻子一个比一个年轻。第一任妻子是一名“校花”,第二、第三任更出自“美在花城”的选美小姐。现任妻子比潘潇小24岁。

    只有中专文化程度的金伟新是辽宁沈阳人,但在2005年,他却一跃成为一家年净利润约30万元的山庄管理者。

    2005年9月,潘潇任职花都区委书记。金伟新供称,也是这年,他和老婆王梅举来到广州,想找点事做、赚点钱,潘潇就说他建个农庄即“流金山庄”让其管理。金伟新同意了。

    “流金山庄”位于佛冈县汤塘镇石门村。金伟新说,山庄对外都说是他的,但实际是潘潇说了算。2005年经潘潇联系,他与佛冈县汤塘镇石门村签订了租地合同,并出资做了前期一些基础工程。后来,潘潇亲自规划和设计了一栋楼,并说会找人建设,金伟新只要负责联系和监管就行了,不用出资。

    年利润30万归岳父

    金伟新称,果然,在2006年初,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励主动联系他商谈建楼一事,并安排了工程师负责工程。李励建了1号楼,还做了2号楼的装修及一些室外建设。金伟新称,这些工程李励只是简单说需要100多万元,但从来都没和他具体谈过工程结算问题,而他和潘潇也从没提出要给工程款的意思。

    2、3号楼也是由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江广湘及李励负责。金伟新称,山庄的园林绿化工程及走廊扶手、防水地板,以及所有的费用都是潘潇找人解决的,但具体是谁支付,他不清楚。

    “李励为‘流金山庄’做工程是冲着潘潇的权力来的”,“江广湘出资为‘流金山庄’做这些工程也和李励一样,都是冲着潘潇权力而来”,金伟新供称。

    金伟新称,平时潘潇忙,日常的管理都是他负责,爱人王梅举有时也参与管理。从“流金山庄”成立开始,每年的净利润约30万元都归他家所有。而据潘潇此前庭上供称,年利润约有10万元,“消费群体是亲戚朋友”。

    伙同女婿受贿300万

    李励等人的付出没有白费。法院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初,金伟新与潘潇合谋后,为李励(另案处理)租赁花都区交通局场地和竞选花都区人大代表、为江广湘(另案处理)承揽花都区市政工程和招录其女儿江某琪为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勤事业编制人员以及为时任花都区市政园林局干部徐某某(另案处理)职务升迁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法院认定,金伟新伙同潘潇,非法收受李励、江广湘和徐某某3人分别以出资建设“流金山庄”工程、购置物品的形式贿送的财物共人民币300.1268万元。其中李励225万余元、江广湘58万余元、徐某某15万余元。

    被定为从犯获轻判

    法院认为,金伟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是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涉案大部分赃款已由潘潇和金伟新家属退出,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广州市中院日前一审判决金伟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潘潇案涉案人员处理情况

    潘潇:花都区原区委书记,受贿罪,一审判刑12年

    任东华:花都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一审判刑6年

    王梅举:潘潇岳母,涉嫌受贿,正在一审

(责任编辑:韩茜)

閸掑棔闊╅崚甯窗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