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有环保标志才能登记注册、超标排放要罚款、尾气检验纳入强检……广西计划对19年前制定的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8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进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阶段。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管理需要,《征求意见稿》拟对机动车实行“黄绿标”的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据悉,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于1993年。随着城市发展,汽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元凶之一,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日间蓝天白云、夜晚能见星星的时候越来越少。而2011年,仅南宁市的汽车拥有量已达53.36万辆,无论从广西当前的环境形势看,还是从今后长远发展考虑,有必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的力度。
《征求意见稿》拟给机动车贴上环保分类标志“绿标”和“黄标”,根据不同的检测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例如,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及免予检验的新购机动车,核发“绿标”;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标”。环保分类标志将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并核发,不得收取费用,汽车司机上路时要随车放置。使用伪造、过期环保分类标志最高罚1000元。环保分类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征求意见稿》拟定,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未取得或未随车放置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分类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200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使用特定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实施交通管制之前,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实施30日之前向社会公告。今后,边“吐黑烟”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将要被处200元罚款,《征求意见稿》拟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同时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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