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试点租赁型保障房梯度退出 公租廉租并轨

2012年08月17日 08:10   来源:现代快报   缪滋来 张敏 李梦雅

  作为江苏省委省政府构建民生幸福工程“六大体系”之一,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显得格外重要。但是近年来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准入难、退出难、融资难等。

  为破解这些难题,16日江苏省住建厅在常州召开了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会,将通过在全省开展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建立收入审核联动机制、创新公租房筹集方式、完善保障房准入退出机制等项目的试点示范,积累经验,确保在“十二五”末基本建成具有江苏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

  试点项目

  8月13日,省住建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综合试点示范项目一个: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市(县)创建

  单项试点示范项目九个: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试点

  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

  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全覆盖试点

  收入审核联动机制试点

  构建管理服务体系试点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创新试点

  保障性住房投资运营机制试点

  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试点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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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型保障房,实行梯度退出

  会上,不少代表反映,保障房退出难度大。因此省住建厅此次也将保障房退出机制作为一项试点项目。

  对于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他们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的租金标准也不一样。当这些家庭收入条件提高后,通过提高租金标准来实行梯度退出,比如原低保家庭条件改善之后,达到了低收入条件,那么就按照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租金标准进行支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无房家庭实行市场租金;另有住房的则退出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经适房交易增值分配

  为科学合理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实现政府投入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文件将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列为试点。试点要求分为两项,一种为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为个人出资资金;免收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政府出资金额(计算公式为:政府出资金额=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利润额-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按照个人出资份额和政府出资份额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

  另外一种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的经济适用房,要求个人出资金额为扣除利润后每套普通商品住房出售价格减去该套住房政府应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金额(此三项为政府出资额)。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

  两种情况均要求,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5年后上市交易按个人和政府出资比例分配上市交易金额。

  公租廉租并轨,建立梯度补贴

  从今年开始,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已经开始并轨,但管理、运营等还未并轨。因此,省住建厅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实行并轨运行,统一按照公租房进行建设、管理、运营,按照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对承租公租房的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分别给予不同的补贴。

  低保家庭租金补贴为市场租金与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之差;承租公租房的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为市场租金与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租金之差;承租公租房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等则给予市场租金的30%的补贴。(缪滋来 张敏 李梦雅)

(责任编辑:李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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