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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医保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
从9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并试行人头付费的实施意见。
该项新政策试图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以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业务成本,要求各地将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般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支付2.5元/人次,其余部分6.5元/人次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医院结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部分(6.5元/人次)纳入人头付费包干,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医院结算。实行按项目付费、按人次付费等后付制的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优先支付,按每个疗程支付一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5元/人次,个人支付2.5元/人次。各州(市)可先将普通门诊纳入人头付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将慢性病和特殊病纳入人头付费范围。按人头付费的前提是一个参保人员选定一个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10月1日起
社区医院门诊费报销均为50%
从10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统一为50%,每年个人门诊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
这项新政策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差别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统一为50%(其中:一般诊疗费报销6.5元,个人支付2.5元);省、州(市)、县(市、区)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统一为25%。
罗南疆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