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信息化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百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享有优先权。
不得设门槛差别对待中小企
《意见》明确提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意见》提出,要努力保证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或者预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复印(打印)纸、制服及相关用品、家具、印刷品、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修缮及装饰工程等品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同时,还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2%-3%的价格扣除。
降低保证金缴交比例
《意见》还提出,要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缴交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中小企业参加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汽车品目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1万元,汽车以外品目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5000元。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同时,还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加快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中标货款支付进度。对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一定比例支付首期货款,在中标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对确需实行分期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分期,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末期货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