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教育局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演出

2012年09月03日 17:02   来源:齐鲁晚报   

泰山学院附属中学举行徒步远足活动。(资料片) 

  临近开学,泰安市教育局出台《泰安市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要求,申请组织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学校要提前7个工作日申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批准活动需成立临时安全管理机构。

  组织校外集体活动,

  学校需提前7天审批

  泰安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说,制定《规定》可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规范学校校外集体活动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泰安市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是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结合泰安市教育实际制定。

  校外集体活动是指中小学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和需要,组织学生集体参加在校外进行的各类考试、比赛、运动会、文艺演出、社会实践等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

  《规定》中解释,鼓励学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外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性等集体活动。其他活动任何部门、单位组织活动原则上不得抽调学生参加,确需学生组队参加的,要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组织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学校要提前7个工作日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校外集体活动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与有资质的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就安全保障作出的书面约定;乘坐车船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组织活动的其他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安监科(安全办)要在接到申报表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备案。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按照活动内容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科室审批。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不得组织学生

  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

  此外,对校外集体活动的类型等也做相关要求。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抗洪、抢险、救火等危险性活动、商业性庆典、演出等及其它不适宜学生参加的活动;高考、学业水平等考试准备及考试期间,不组织、不批准学生参加其他校外集体活动。

  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活动内容应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校(园)长是校外集体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校外集体活动领队是直接责任人。

  对组织过程的天气状况、交通状况、行走路线、目的地自然地质环境及社会治安状况等要提前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计划周密、安排妥当。

  若遇大雾、大雨、沙尘、风暴、冰雪、冰雹等恶劣气候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其它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国家发布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调节上下学时间或停课放假。同时,严禁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批准活动需成立

  临时安全管理机构

  学校应加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严格审查参加集体活动的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环境适应能力和活动的内容、人员、时间、地点及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经批准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校领导带队。高中学生(包括职业院校学生)每20人、初中学生每15人、小学学生每10人、幼儿每5人至少配备一名管理教师,并明确安全职责。

  学校节假日、学生集体活动外出期间,学校、级部、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加强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联系。凡需集体乘车外出的,租用或乘坐的车辆及驾驶人必须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标准要求。委托旅游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市外集体活动,必须为学生办理相关保险。

  活动结束后,活动直接责任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将校外活动安全情况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安监科(安全办)备案存查。

  凡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去做,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忽视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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