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下月起推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可享市民待遇

2012年09月12日 17:31   来源:山东商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济南市政府进一步明确纳入济南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和居住证有效期限,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在济南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济南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济南市签发的居住证有效期限为3年。

    子女教育享同等待遇

    济南市要求,完善流动人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政策,推进流动人口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享受相应保障。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安全监督,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要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坐车、游园等享市民待遇

    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在济南市生活工作提供便利。流动人口可在济南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出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符合济南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济南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在济南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同时,要着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落实和完善对流浪儿童、智障人员和精神病人的保护性救助。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打击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拐骗流动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

    济南流动人口包括三类济南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具有本市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区,在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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