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职工申领住房公积金 封存资金应存入新账户

2012年09月14日 17:31   来源:齐鲁晚报   崔如坤 赵伟

  13日,本报C02版以《“谁动了我的住房公积金?”》为题报道了市民韩先生的住房公积金遭冒领一事,这篇报道也让市民开始关注起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记者采访了解到,关于住房公积金作何用,以及如何支取等问题,不少市民都不甚了解。

  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为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未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向管理中心举报。”

  据了解,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工作人员介绍说,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到新单位工作,按规定原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存手续。不过,不少单位在职工离职后,只是将离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后并不为职工办理转存。“不过,这并不影响职工在新单位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工作人员说,一个职工每到一个单位均可开设新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将先前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存入最新账户方能取出。

  据介绍,职工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正式退休的;外地在济工作,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济南的等情形,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非常严格。”工作人员介绍说,申请人需要先到单位审核出具提取证明和支款凭证,然后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如果让别人代为申请,必须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

(责任编辑: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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