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在五城区连续居住满5年、40周岁以下、工作满3年,可落户居住地
福州市政府日前下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福州城镇落户的条件将更加宽松,劳模、见义勇为者和中级以上专技人才可在城区落户。
超生者不能落户市区
五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县二市指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
对于在五县二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落户,《通知》取消了此前的“在同一地方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的要求。凡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县二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本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劳模和见义勇为者
根据《通知》,在五县二市居住且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居住且被评为福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中级以上职称专技人才
在五县二市居住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根据《通知》,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实行居住证制度
《通知》还强调,人口计生、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将限制新生婴儿户口申报作为推动、落实计生工作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手段。
现阶段,农民在城镇落户后,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流转。保障农民落户城镇后原有土地权益,并探索建立农民进城落户后的城镇住房保障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相衔接的制度。
《通知》还指出,要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