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发商不审购房资格将被暂停网签

2012年09月27日 15:20   来源:北京晚报   赵莹莹

  从10月1日起,明知限购政策却未对购房人进行购房资格审核的开发商,将面临被暂停网签、限期整改的处罚。市住建委近日下发《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2版)》,对开发商进行进一步规范。

  记分标准首次明确,开发商如果未按照规定收取和留存限购政策要求的相关材料,或未对购房人所提供的购房相关资料进行核查的,将被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也将会被责令限期整改甚至限制网签。

  开发商有以下行为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未在三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白标价对外销售的;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虚假销售旺盛的;在认购后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未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组织销售的;销售机构以及销售人员进行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虚假销售的等。

  针对曾被曝光的“一房两卖”现象,记分标准提出,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企业,不但会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记两分,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旦查明“一房两卖”行为构成犯罪的,再记5分,项目或企业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物业管理方面,记分标准中新增了20余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服务责任主体,如出现以下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和扣分: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的;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每年第一季度未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或业主提出质询时,未及时答复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未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发票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等。 (记者 赵莹莹)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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