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逐次推进供暖计量收费 供暖费要"多退少补"

2012年10月10日 10:52   来源:燕赵晚报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要求,今年采暖期,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

    具备条件的全部实行计量收费

    意见中要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2012年采暖期,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要全部启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到2013年底,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县级市和县城住宅计量收费面积要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15%以上。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426万平方米,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用热量计价收费。

    供暖费要“多退少补”

    意见中明确,已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城市,要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两部制热价”统一实行基础热价比例为30%、计量热价比例为70%的收费体系。

    2012年采暖期选择1至2个小区进行计量收费,2013年采暖期全面实行。

    价格政策调整时,要将预收费用“多退少不补”政策过渡到“多退少补”政策,真正实现“多用热多缴费、少用热少缴费”。未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县级市和县城,要根据供热计量改革进程及时出台两部制热价及收费办法。

    不符合要求的新建项目不许开工

    新建项目规划许可前要明确供热计量方式和供热单位。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供热单位要参与热计量工程验收工作,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一律不予供热。

    对通过竣工验收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按要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热费要及时清算

    供热单位要在采暖期前向社会公布供热计量收费有关政策,供热期间随时向用户提供热计量有关情况,采暖期过后要及时清算热费。

    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以宾馆、学校、办公楼为重点,对用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热计量改造。

    通过企业自筹、居民投入、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确保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顺利进行。

    入网第一年可先按面积计价

    意见中规定,新加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筑,第一年可先按照面积计价收费,供热单位要进行计量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自第二年起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当年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未开展供热计量收费的县级市和县城,2012年采暖期要选择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小区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

    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要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定期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供热等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列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人居环境奖评比内容,凡是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不到年度规定目标要求的,不得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和人居环境奖。

(责任编辑: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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