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营改增带动二三产业融合 试点企业预计减税11亿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天津营改增带动二三产业融合 试点企业预计减税11亿

2012年10月12日 09:49   来源:天津日报   记者 岳付玉 通讯员 曲明 刘津伟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董继业: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改革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

  试点企业预计减税11亿元

  记者:我市营改增试点后,试点企业及相关纳税人的税负是否会下降?对部分税负可能增加的企业有何政策措施?

  梁宣健:经过测算,我市营改增试点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将有较大幅度下降,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下降,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有所降低,相关行业税负将普遍减轻,目前我市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有5.1万户,预计减税11亿元。但由于各试点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成本结构不同,改革初期少量企业税负可能有所上升。随着企业经营模式变化、增值税链条加长等因素调整,这种影响将会逐渐减弱。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有必要实施过渡性财政政策给予扶持。

  我市将建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记者:营改增后有关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梁宣健:市政府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财税部门抓紧实施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

  我市成立了“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使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营改增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抽调市财政、国税、地税人员集中办公。目前,市财税部门已完成试点企业核查和征管资料移交转移工作,拟定了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过渡性办法,以及对营改增后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财政扶持政策,税务部门正在抓紧建立征管信息共享系统。下一步,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研究试点过渡政策操作办法;国税部门对试点企业及征收机关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地税部门开展原营业税纳税户发票缴销纳税限定等工作。

  试点企业的纳税人要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纳税人认定、申报纳税等方面准备工作,确保今年12月1日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

  记者:目前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梁宣健:《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了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明确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方式。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税制转换征管关系不变

  记者: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现在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董继业:我市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要在今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地税部门主管户改征增值税后将成为国、地税共管户,其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其他税种征管关系不变,继续由地税部门征收。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范围既包括营业税应税服务又包括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9月至11月期间,市国税部门要对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开展认定,初步认定的试点企业纳税人要参加相关业务政策培训,做好发票税控系统安装等增值税征收前准备工作,保证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实施新旧税制转换。

  记者:试点期间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衔接?  

  董继业: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改革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试点文件中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记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何时开始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董继业:我市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纳税人应于2012年12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于2013年1月1日起申报缴纳增值税。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自2012年12月1日起,本市试点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控装置和系统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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