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政策 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提升运营水平

2012年10月16日 14:09   来源:新华网   吴宇 汪汇
    外资跨国公司来上海设立亚洲区及更大区域的总部,可在三年内获得800万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在上海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投资总额内的自用科研设备,可免征关税。

    这是上海市近日公布的鼓励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提升运营水平相关政策的部分内容。

    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王新培介绍,新出台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提升能级、整合业务、拓展功能”,进一步体现吸引外资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相结合的导向。

    在财政资金资助方面:对新设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可分三年获得8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已认定总部升级的跨国公司,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资助;对营业额超过10亿元的非国家级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在优化地区总部的营运环境方面:开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简化业务流程试点,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开展人民币经常项目下集中收付业务,支持跨国公司将其人民币境外资金结算中心落户上海等。

    在人员流动方面:把原来仅对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长期居留政策延伸到总部所属注册资金达300万美元以上的法人企业的外籍高管和部门经理;增加了对地区总部直接给予口岸签证商务备案单位资格的政策;增加了对地区总部的外籍高管和高技术人才给予办理《外国专家证》的政策;增加了对地区总部及其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引进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办理上海户籍的政策等。

    为进一步吸引跨国公司来华设立研发中心,上海新出台的政策加大了相关支持力度。例如,对外资研发中心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科研设备免征关税;对外资研发机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符合《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等。

    为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加快技术成果转化、拓展研发合作,上海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技术交易平台等技术市场交易;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上海所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活动;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更好地融入全市自主创新体系。

    上海新的鼓励政策允许长期居留的外资研发中心外籍人员申请最长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急需人才落户提供便利;新增了与研发中心人员相关的就业许可、人才培养等政策条款,为外资研发中心雇佣和培养研发人员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截至9月底,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累计达到393家,外资研发中心349家。在地区总部中,95%以上的地区总部具有两种以上的总部功能,如投资决策、资金管理、研发服务和采购销售等。

    今年前八个月,上海吸引合同外资156.84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106.4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3.8%和20.2%。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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