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下月起"营改增"

2012年10月19日 09:56   来源:羊城晚报   占文平

    广州受惠企业预计明年可减税33亿-50亿元

    11月1日起广州市共有70592户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其中交通运输业3863户

    部分现代服务业66729户

    原一般纳税人9743户达标纳税人2796户(2011年营业额超515万)小规模纳税人58053户

    初步测算2013年试点企业约减税33亿-50亿元

 


    下月起,广州约7万家企业将不用再交营业税,而改交增值税,预计明年可减税33亿—50亿元。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由于增值税可解决传统销售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经济困难背景下,被誉为结构性减税有效措施。今年7月底,国家批准广东等8个省市加入第二轮“营改增”试点。根据安排,11月1日起,广东省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即上海“6 1模式”),不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据悉,截至2012年8月25日,全市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近7万户,2011年缴纳营业税75亿元,2012年1-6月缴纳营业税38.5亿元。广州市财政局局长袁锦霞表示,初步测算2013年试点企业约减税33亿~50亿元。

    不过并非所有企业税负都一定减轻。广州市财政局局长袁锦霞表示,尽管本次试点将总体上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但也有可能部分企业因自抵扣不充分等原因造成税负上升。对此,市财政统一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部分因试点而税负增加的企业,采取“企业据实申报、财政核实分类扶持、资金分级负担”的方式给予扶持。

    我有疑问?

    问:我公司既有交通运输服务,又有咨询服务,两者税率不一样,应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我既有“营改增”业务同时还有营业税的业务,该怎么纳税?

    答: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问: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起征点有变化吗?

    答:广东省增值税的起征点为:(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也就是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起征点和现行增值税起征点一样。

    问:我有个租赁合同,在11月1日前还没有执行完,应如何纳税?

    答: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在11月1日后签订的涉及试点行业的合同,则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我是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按照17%税率计算租赁增值税,而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又不能抵扣,税负较高,应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原来就有营业税减免怎么办?

    答: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

    焦点解读

    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陆地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适用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计税方式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款作为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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