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案件增多 精神赡养不只是"法定义务"

2012年10月23日 10:22   来源:解放日报   
    在静安法院老年庭刚刚受理的一起案件中,九旬独居老人王老伯痛心地将儿子告上法庭:老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儿子归还未支付的购房款80万元,但实则是对儿子得到房产后很少探望自己表示不满,希望通过诉讼形式引起儿子对自己的关注。记者从本市静安、长宁、徐汇、黄浦等法院获悉,近年来,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不少老人表面上打的是房产、遗嘱、动迁款分割官司,实则并不是为了钱,而是希望得到小辈的精神赡养。

    王老伯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3年前,王老伯的儿子提出,希望父亲把位于静安区的两室户房子卖给他,那段时间儿子媳妇常常来看望自己,嘘寒问暖,老人一口答应,与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此后儿子支付给他10万元房款。本以为儿子称心如意之后会对自己更好,但想不到,儿子态度大变,对老人的起居漠不关心,很少来看望照顾。今年老人骨折后打电话给儿子,他也没有回来探望过一次。伤心的王老伯把儿子告上法庭,但老人私下里也叮嘱律师,如果儿子对自己的态度有改变,就可以不告。

    “越来越多老人告子女的官司,都涉及到精神赡养。”采访中,一些专门办理老年官司的法官告诉记者。但法院在判决处分时,往往不会出现“精神赡养”的要求,因为法律上较难对精神赡养做出硬性规定,只有在调解中才会与原被告双方进行“君子协定”。而且法院认为,子女理应对老人进行精神慰藉,但这是一种社会公德倡导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果因家庭琐事情绪对立,而法院若判决儿女“定期探望”老人,非但不能促进彼此交流,反而可能使矛盾激化。

    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精神赡养是否具有可诉性?法律界有不同声音。支持者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障。而反对者则认为,如果支持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就相当于把道德问题法律化,精神赡养更应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以法律取代伦理道德,可能大大提高执法成本。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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