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提醒:用人单位应为所有职工申报参保
2013年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将正式实施,届时预计有900万人纳入失业保险,其中700多万为新纳入参保范畴的异地务工人员。昨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出预通知,提醒用人单位应从2013年1月1日起为所有职工(兼职人员除外,下同)申报参加失业保险,如不申报或者申报人数少于本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市社保局将按照用人单位该月的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进行征收或者对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进行稽核,依法确定失业保险应参保人数。
根据即将实施的《若干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所有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同对待。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按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计算,企业每月应为每名员工缴纳30元,员工个人要缴纳15元。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待遇?具体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据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在深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自愿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职工,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计算,为1200元。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比如一名失业职工缴费满4年,按照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计算,共可领取4800元(1500元×80%×4)失业保险金;如果一名失业职工缴费满5年,共可领取7200元(1500元×80%×6)失业保险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我市在全国首创设浮动费率,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确定,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40%,目的是鼓励企业想尽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不要动不动就炒人。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