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营改增试点将11月施行 月均税负将获补贴

2012年10月30日 09:04   来源:南方日报   卢轶 岳才轩
    按照国务院要求,从11月1日起,广东就将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29日,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据悉,营改增后,我省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及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税负将总体减少96亿元-150亿元(其中深圳约30-50亿元),但也不排除个别试点纳税人的税赋暂时可能增加。针对这部分纳税人,我省将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其中省财政安排10亿元、广州市已明确安排5亿元,其他各市也将相应安排专项资金。这些专项扶持资金将对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给予补贴,而具体补贴办法也已经省政府审定,近日将印发实施。

    焦点1:税负增加企业

    省财政给予过渡性资金扶持

    问:营改增虽然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政策,但对具体的个别企业,可能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对此你怎么看?

    曾志权(省财政厅厅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原则是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经测算,我省试点纳税人税负将总体下降,总体减负约96亿元-150亿元(其中深圳约30亿元-50亿元)。但不排除个别试点纳税人税负暂时会有所增加。

    这主要是因为试点是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更宽方面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还未打通,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问题。从上海先期试点情况来看,截至8月底,试点纳税人直接减少税负20.2亿元,有10.1%的试点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但该比例呈逐月下降趋势,6月份为10.4%,7月份为10.3%。

    此外为保证试点平稳进行,我省决定对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纳税人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

    问:过渡性财政扶持具体如何扶持?

    曾志权:目前,省财政已确定安排10亿元作为扶持专项资金,各市也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其中广州市已明确安排5亿元,对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给予补贴。目前省级10亿元已安排到位,资金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审定,即将印发实施。

    问:企业应该如何申报补贴呢?

    曾志权: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我们已经制定了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退还等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很快将予以公开,方便各界查阅。

    焦点2:避税问题

    企业“化整为零”避税应权衡利弊

    问:此前公布的我省应该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是13.8万户(不含深圳),但最新的数据,我省经国税部门确认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仅约9.6万户,为何会有这个差距?

    朱江涛(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此前地税提供的摸底数据的确是13.8万户,但截至10月27日,经我们确认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是96112户。之所以存在差距主要有几方面原因:一是部分纳税人的经营业务已经发生变化,不再属于试点范围;二是部分纳税人的电话、地址发生变化,短时间难以取得联系;三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与其他服务业的界限较为模糊难以划分;四是部分纳税人对营改增认识不足,担心税负上升而处于等待观望中。

    问:营改增后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分别为6%和3%,两者相差达3%的税率。这让一些企业动起了“化整为零”的脑筋,即将公司进行分拆,由一个一般纳税人变成几个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减少税负。对此怎么看?

    朱江涛: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我觉得企业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是企业内部的事情。但我觉得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还是要做大做强。出于一时减负的因素,将企业由大变小,化整为零,可能会得不偿失。而且由于试点刚开始的时候,增值税抵扣链条还未打开,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问题。随着时间推移,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多,税负也会降低。更重要的是,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进入抵扣链条,也有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企业应该根据经营情况权衡利弊。

    焦点3:纳税人界定

    “擦边”行业将进一步清晰界定

    问:刚刚已经提到,部分行业界限较为模糊,难以界定。如广告业、电视制作业、网络传输业等究竟是否纳入试点不少人存在疑问。

    朱江涛:营改增试点明确的试点范围是“1+6”:“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但在实施当中,确实存在一些“擦边”的行业难以界定。

    目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已经详细解释了应税服务的含义,还专门印发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细分各类应税服务。省国税局印发了资格认定指引,并与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国地税部门协调界定试点纳税人的通知。

    当然,在执行中由于具体情况更加复杂,可能遇到难以界定的情况,我们将把情况及时反映给国税总局,要求进一步清晰试点纳税人的界定。

    问: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区分?

    朱江涛: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上,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提供动漫产品开发服务、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焦点4:地方财政减收

    转移支付助欠发达地区应对减收

    问:按照现行税制,营业税由地税征收,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营改增后,改征的增值税将统一由国税负责征收,这是否意味着地方税源的减少?

    曾志权:国家明确规定,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属于试点地区,而且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我省也相应明确,保持各级财政试点前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变,试点前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由省与市县按照“五五”比例分享。因此虽然征管主体发生变化,但入库机制仍不变。

    问:对部分欠发达地区来说,财税减收的影响可能会比较大。对此将如何处理?

    曾志权:前期我们对“1+6”试点模式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分析,大概将影响我省(不包括深圳)财税收入66亿元-100亿元,深圳的测算出来的影响是30亿元-50亿元。我省试点纳税人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就占了将近80%。相比我省及珠三角各市可支配财力水平,这一减收影响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当然,我们也没有忽视试点对欠发达地区可能产生的财税减收影响,10月26日召开的省领导小组会议已经作了安排,将通过完善转移支付措施来帮助欠发达地区应对减收影响,实现平稳开展试点。

    焦点5:发票

    5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试点后,税收征管主体将发生变化,如何做好无缝衔接?

    杨朝峰(省地税局副局长):在明确试点税收征管主体前,地税部门及时主动提交了试点纳税人名单及相关档案信息,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通告,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此外地税系统也将严防在移交过程中突击收税、收过头税的行为。

    问: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使用发票应如何衔接?

    朱江涛:从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开具原地税部门监制的各类发票。

    试点后纳税人领购开具发票的种类将发生较大变化。我省国、地税部门共同完成了试点后国税发票种类的设定,确定可供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共23种,制作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供试点纳税人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的发票。

    为减少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成本,我省对试点纳税人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问:一般纳税人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哪些可以用来抵扣?

    朱江涛: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共有5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三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四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取得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五是通用税收缴款书,按照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秦静)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