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记者10月31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为了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的生活待遇,近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省内各地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75元,调整后各地区的标准为:海东地区每人每月298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303元;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313元;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318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加发30元。
(责任编辑:徐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