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部在外地执行何处最低工资?
梁先生询问:“我所工作的企业总部在广州,但我工作的地点在深圳,应该执行哪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此,市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隆仕明表示,一般原则应以工作地的标准来执行。他说:“企业总部在广州,员工在深圳分公司工作,一般情况员工的工资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来执行;但假如某员工在B地工作,企业总部在A地。A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员工工作的B地,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后按照A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也是可以的。”
陈先生反映罗湖区某私立幼儿园与员工签订没有工作时间、报酬等约定内容的空白合同,只要求员工签名即可,并且合同也不给员工持有,且工资只有1450元/月。对此,牛西平说:“该幼儿园的做法是违法的,我们将迅速进行调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1450元/月的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被整体收购是否影响原员工合同?
付先生所在企业被其他企业整体收购,他说:“我与原公司签的是一个3年期的劳动合同,等该劳动合同到期以后,新公司如果不与我续签合同,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市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隆仕明说:“企业整体被收购不影响企业、员工双方劳动合同以及权利义务的履行。如果付先生的合同到期,新公司与付先生终止合同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2008年以后付先生在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合同到期以后,企业给付先生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水平,付先生却不愿意再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话,企业是不需要给经济补偿的。”
(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