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逾期不缴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012年11月23日 07:52   来源:东方网   张昱欣

  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昨日发布关于缴纳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并开通房产税缴税记录查询系统。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办理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2013年1月1日起,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将在全国范围内停用。市税务局特别针对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进行了说明。据介绍,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将有两个渠道缴纳房产税:一是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二是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其他缴税渠道,如银行等,将只受理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房产税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凡在2011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2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凡在2012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2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税务部门提醒,凡是逾期缴纳房产税的,须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责任编辑: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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