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最高可罚建设单位50万

2012年11月27日 11:19   来源:南京日报   
    26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对于备受市民关注的小区车位、车库使用管理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违反规定的,最高可罚50万元。
    
    小区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
    
    目前,不少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只售不租,且售价偏高,很多业主不能承担,这导致“地下车库空荡荡,地面停车抢破头”。而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业主有权查询房屋“养老钱”
    
    据了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业主根据购房合同一次性缴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也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钱”和“看病钱”。不过,很多人自从买完房子、交完维修基金,便无从知道这笔维修基金的去向。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
    
    城管环保规划等部门应依法处理小区违建
    
    近几年来,业主自行违章搭建的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也不在少数,不过物管处理起来却很犯难。“对于业主的违章搭建等违法行为,由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执法权,只能进行劝导、制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认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肖姗)

(责任编辑: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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