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不算数? 海南仲裁委被指违法办案

2012年11月29日 11:09   来源:人民网   宁远

兰海公司的注册地无法找到这家公司

  梁先生是文昌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他在2008年通过海南仲裁委的仲裁,取得了清澜开发区高隆湾海坡地段五块土地的使用权,后因长期无法开工被政府收回代为处置,但就他即将得到土地处置款时,海南仲裁委却致函文昌市国土部门,称第三人提出异议,需要重新听证审查,要求暂停支付涉案土地的处置款。

  “但按照‘一裁终局’的制度,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现在海南仲裁委仅凭第三人的异议,就否决生效4年的仲裁裁决效力,这不是违法是什么?” 梁先生说,仲裁委违法办案导致他本应合法获得的土地处置款迟迟无法获得,损失惨重。

  但海南仲裁委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否认受理此案,也没有否决之前的生效裁决,只是为“当事人做一些调解工作”,发给国土部门的函件也属于“业务探讨交流”。

  五块土地引发连串官司

  梁先生所谓的这块土地,原先登记在海南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海公司”)名下,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文国用(2000)字第W0300593号、W0300594号、W0300595号、W0300596号和W0300597号,面积约为30亩。

  2003年,海南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海公司”)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文国用(2000)字第W0300593号、W0300594号、W0300595号、W0300596号和W0300597号,面积约为30亩的五宗土地转让给了海南榕籽文昌鸡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籽公司”),虽然土地使用证并未过户到榕籽公司,但榕籽公司已实际占有、控制这五宗土地。之后榕籽公司为了业务发展,将上述土地抵押给文昌市财政局农综办借款144万元。

  2007年9月6日,榕籽公司为了偿还文昌市财政局的这笔借款,经文昌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同意后与昊泽公司签订《协议书》,以360万元的价格将这五宗土地转让给了昊泽公司,协议同时规定榕籽公司负责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过户到昊泽公司名下。

  在当时兰海公司出具给榕籽公司的《关于清澜开发区高隆湾地段土地使用权转让意见》中,兰海公司再次明确表明这五宗土地早已经转让给榕籽公司,也同意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昊泽公司开发。

  2008年,在昊泽公司已依约支付了285万元给榕籽公司偿还文昌市财政局借款,并取回上述五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后,榕籽公司却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没有把土地使用证从兰海公司的名下过户到昊泽公司。为此,双方按照自愿协商原则向海口仲裁委(后更名为“海南仲裁委”)申请仲裁。

  海口仲裁委审查确认了上述土地转让事实后,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海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确认兰海公司名下的这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昊泽公司,同时要求榕籽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列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兰海公司名下过户到昊泽公司名下,并承担办证过户的一切税费。

  难以过户的土地被政府处置

  2008年12月2日,因为上述五宗土地的使用证仍在兰海公司名下,文昌市国土局向兰海公司下发了《关于限期办理限制建设用地代为处置手续的通知》。在兰海公司给文昌市国土局的《关于清澜开发区高隆湾海坡地段19995.3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的复函》中,解释称,上述土地使用权经海口仲裁委裁决确定,已归昊泽公司所有,希望文昌市国土局依法给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009年1月18日,兰海公司、榕籽公司、昊泽公司又共同签订了《关于高隆湾(五宗)国有土地使用的演变和确认》,三方再次认可了(2008)海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并共同确认了“上述五宗土地归昊泽公司所有”。

  对于文昌市国土局的限期代办处置通知,2009年4月15日,兰海公司和昊泽公司共同向文昌市国土局提交《关于处置海南兰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的异议函》,解释通知中所认定的未动工开发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称目前该国有土地归昊泽公司所有,而昊泽公司2007年经市政府批准购买该土地至今还未满两年,不适用《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2009年4月18日,兰海公司、榕籽公司、昊泽公司再次共同向文昌市国土局提交《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请示》,希望文昌市国土局尽快将这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兰海公司名下办理到昊泽公司名下。

  经多次沟通后还是没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昊泽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与文昌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代为处置协议书》,约定代为处置土地的出让价款扣除基础设施8万元/每亩和相关税费后,余额部分足额返还给昊泽公司,并于挂牌出让后3个月内兑现。

  “到此时,虽然上述五宗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因出让方的原因仍没有过户到昊泽公司名下,但兰海公司、榕籽公司以及文昌市政府和海口仲裁委的裁决一直都认定这五宗国有土地归昊泽公司所有。”梁先生告诉记者,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政府层面,再到相关公司层面,都认为这五宗土地归昊泽公司所有。

  仲裁委发函叫停千万土地处置款拨付

  2011年4月21日,文昌市国土局向昊泽公司下发了《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收回文昌昊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函》,将昊泽公司“通过仲裁获得位于清澜开发区高隆湾海坡地段五块面积19995.572平方米(折合29.993亩),证号分别为文国用(2000)字第W0300593号、W0300594号、W0300595号、W0300596号、W0300597号(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梁先生告诉记者,“由于上述土地土地使用权一直没能过户到昊泽公司,进而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开发报建手续,因此昊泽公司的几百万投入至今仍没有任何收益。”

  2012年4月16日,文昌市政府下发给文昌市财政局的《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拨付代为处置文昌昊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款的通知》,称“经研究,市政府同意拨付代为处置文昌昊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清澜开发区高隆湾海坡地段、面积29.993亩土地中的14.046亩土地款1014.52万元。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款项拨至市国土环资局账户,再由市国土环资局按有关规定核拨给文昌昊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苦苦等待政府代为处置土地款的昊泽公司终于看到了希望,但让梁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这却是麻烦的开始”。

  就在文昌市国土局即将拨付代为处置土地款给昊泽公司时,2012年8月13日,海南仲裁委向国土局发函,以兰海公司提出主张办案权利,对海口仲裁委(2008)海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提出异议,认为该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可能存在问题为由,建议文昌市国土局暂停支付涉案土地的处置款。

  让梁先生实在不能理解的是,“按照我国仲裁法一裁终局制定的要求,裁决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海口仲裁委(2008)海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做出已有四年多,更何况兰海公司根本就不是涉案双方当事人,他若对裁决有异议,应该向相关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裁决,而不是由海南仲裁委出函解决。”

  梁先生认为,“海南仲裁委仅凭事件第三方兰海公司的单方面申请,就出函否决已经在法律上生效的裁决,还就此召开所谓‘听证会’的做法涉嫌违规违法。”

  2012年8月23日,文昌市国土局向海南仲裁委去函要求其明确(2008)海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并要求其在8月30日之前给予明确答复。

  2012年10月26日,海南仲裁委向文昌市国土局出具《关于(2008)海仲字第110号仲裁案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称“现有证据证明,海南榕籽文昌鸡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涉案土地《说明书》和《关于清澜开发区高隆湾土地使用权转让意见》并非海南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同时,因无相关付款凭证,故其与海南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关于涉案土地的交易并不真实。海南榕籽文昌鸡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土地转让文昌昊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属无权处分,双方关于涉案土地的转让当属无效。”

  文昌市国土局在收到海南仲裁委的回函后,与2012年11月12日向昊泽公司下发《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文昌用字第W0300593等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款问题的出来通知》,“决定暂不拨付土地处置款,请贵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裁终局”不算数?

  “如果兰海公司和榕籽公司的交易不真实,上述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归榕籽公司,他怎么可能从文昌市财政局抵押借到款,文昌市政府相关会议及文件中怎么会承认该土地归榕籽公司,海口仲裁委的相关审查怎么能通过,三方公司签订怎么能多次签订相关土地转让、确权协议?”梁先生认为,像这样类似的根本经不起任何法律推敲的质疑太多了,“我就不明白海南仲裁委怎么就相信第三方兰海公司的片面之词,而且是在看到利益的前提下提出的要求”。

  梁先生觉得,“如果兰海公司的说法属实,那也应该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最终由法院来判决他和榕籽公司的土地转让是否属实,而不是由海南仲裁委来向文昌市国土局出函做出判断。”

  11月20日,记者就梁先生的质疑采访了海南仲裁委调解中心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否认受理此案,也没有否决之前的生效裁决,只是为“当事人做一些调解工作”,与“一裁终局”制度并无冲突。当记者问到(2008)海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目前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时,该负责人以不能对外公开为由,对效力问题称未作出明确答复。

  对于向文昌市国土局去函的做法,这位负责人称,“给文昌市国土局去函,只是机关内部探讨交流,具体函件内容要看文昌市国土局怎么理解。”时他也表示,不明白兰海公司为什么不走刑事案件程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来找仲裁委。

  为了了解兰海公司和榕籽公司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记者先后联系了两家公司负责人,榕籽公司的负责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兰海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记者找到其注册的办公地点时,却发现无法找到这家公司。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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