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在医疗康复、就业等方面增添新内容
劳动就业
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
广西目前有337.5万残疾人,且已经在全区普遍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现行《实施办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采取什么处罚措施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提出,今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刘红驹介绍,一直以来,政府相关部门都在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目前,主要安排的岗位是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负责做社区残疾人的相关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要求,残疾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和社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合理、就近、便利的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
社会保障
残疾人居家托养有补贴
据了解,目前,我区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已享受到相关补贴,补助金由政府部门直接下发给由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用于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需要。刘红驹表示,这项补助金远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能够让残疾人得到较好的照料。然而,我区残疾人大多还是居住在家中接受家人或是社区康复师的照顾,政府部门对居家照料的残疾人暂时还没设立补贴制度。
《实施办法》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也就是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居家照料的残疾人一定补助金,用于分担请保姆等费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残疾人也积极缴纳了社保,目前我区南宁、桂林、北海等地已出台政策,对残疾人参加社保给予特别扶助。今后,这一惠民政策将在全区普及,《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要给予特别扶助。农村重度残疾人、享受农村或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人参加社保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负担,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记者 贾经纬 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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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规定的残疾人优待政策
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部门将给予优先,并在楼层选择、租金减免上给予照顾。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的危旧房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交通:凭残疾人证,残疾人也将得到更多优待: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就医时优先挂号、就诊、取药;
场馆:进入各级财政支持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活动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公园、动物园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给予免费和优先入场,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也应当免费;进入非财政投资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优先购票和入场;
景点: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残疾人给予半价优惠;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行走困难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 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但挂号费、保价费、航空费除外。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