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2012年12月20日 09:20   来源:辽宁日报   

  12月19日,从省卫生厅获悉,截至目前,全省村卫生室已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农民不出村就能用上按进价销售的基本药物。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村民家门口的顺利实施,省卫生厅规定: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的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村卫生室所需药品由所在乡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原则上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一次药品采购计划,自行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代购药品、交纳货款。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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