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部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提交二审
“行人闯红灯”罚款20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二审。相对一审稿,二审稿调整了对“行人闯红灯”、“行人翻越隔离设施”以及“持续违法停车”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增加规定处罚“大中型车辆逾期不参加安检”的行为。
对行人闯红灯罚款从100元调整到20元
2010年8月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而2012年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则规定,对行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行为处100元罚款。也就是说,同样是“行人冲红灯”,两部法规的处罚标准却不一样。为统一执法“口径”,避免法规相互冲突,市交警局于今年10月份以修正案的形式将两部交通法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两部法规修正案在上次一审时,在罚款额度上取的是《管理条例》的处罚标准100元,但本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则取了《处罚条例》中的处罚标准20元。
“持续违法停车”变为弹性罚款200元至2000元
《处罚条例》修正案一审稿对持续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规定区分路段按每六小时和每二十四小时进行相应罚款。这意味着持续违法停车可能面临1天收到多达4张罚单的处罚。当时在审议时,有委员提出,这一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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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