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区发布实施《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年起在柳州、钦州两个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并在两年内逐步推开试点。
今后,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如患上大病,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规定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报销,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3%。
1 统筹综合测算,个人不需再额外缴费
据《方案》,我区将建立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其中,在大病保险资金筹集上,将根据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个人无需再额外缴费,即可视为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对于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方案》提出,试点市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5个因素进行测算,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据测算,2013年筹资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不高于35元,并由各市以市为单位统一承保、实施补偿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统筹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条件成熟的试点市可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