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已享养保待遇 不能纳入参保范围

2012年12月28日 17:21   来源:南方日报   张玮

  实施细则明确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的,将办理清退手续。资料图片

  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和“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退的”,将明确不纳入深圳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即将于元旦起施行,前日,该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可于2013年1月25日前反馈。

  两地重复缴保险拟被清退

  实施细则此次明确了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的,将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及个人账户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国家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新建立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各地尽早全面实施。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此次也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此类人员应当在原户籍所在地参保,但符合深圳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此外,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系,为避免重复参保,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退的也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市社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而在本市享受养保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停止享受本市待遇并追回,清退其所缴保费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统筹基金。如果是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领取养老金的,将停发其待遇。此后,如本人选择在本市领取养老金,须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恢复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将自受理的次月恢复发放,但停发期间的养保待遇不予补发。

  未足额缴养保可补缴社保

  实施细则拟规定,社保补缴范围是1999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由其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补缴。补缴标准是“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

  “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或者本人工资总额与已缴费基数的差额,本人工资总额超过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自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金额到账的次月起计算个人账户的利息。”该负责人说。

  明确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实施细则还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明确。该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标准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18.5+20”。而此类人员如同时符合“1994年7月31日前已经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具有调配权的机构批准调入本市的”的,还可享受过渡性补助,标准为:“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11+60”。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其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此项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01年2月1日以后参加本市该项保险缴费的实际年限。而视同缴费年限则有三种计算:一是调入本市的参保人,其2001年1月31日前在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含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帐户的年限);二是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的超龄年限;三是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这些年限如有重叠将不重复计算。”

  领养老金需每年录指纹

  “参保人在办理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补充提供指纹后,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病残津贴本金。”

  实施细则特别强调,如无法提供指纹者,应按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而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应提交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国家标准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此外,为明确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领取人群范围和领取标准,并对家庭因上述费用的分配产生争议的处理提供指引。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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