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说蓝月亮“坏话” 王海被判赔10万元

2013年01月08日 15:35   来源:羊城晚报   董柳

  法院判决中提出:“名人”言论更应尽到审慎义务

  “打假第一人”王海要赔“冤家”蓝月亮10万元!因发布了一系列蓝月亮含荧光增白剂的微博,王海被法院终审判令停止通过微博或其他媒体发表侵权类言论,刊登道歉声明,向蓝月亮赔礼道歉,并要赔偿消除影响的费用。

  王海在打假方面一直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从2011年6月20日开始,他通过注册的新浪微博“打假第一人王海”发布了一系列言论,称蓝月亮居然“在亮白增艳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这一致癌物质”等类似内容,并称“所谓亮白增艳科技就是忽悠”,还建议为了健康不要购买。

  王海微博中所指称的“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是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洗衣液。此举引发蓝月亮方面的不满,认为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为此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海立即停止通过媒体发表不实言论的行为,通过媒体向蓝月亮书面道歉,赔偿蓝月亮在媒体上进行荧光增白剂科普知识宣传而支出的费用300万元。

  黄埔区法院一审认为,王海的言论失实,已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蓝月亮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判决王海停止通过新浪微博及其他媒体发表对蓝月亮产品“添加致癌物”“建议不要购买”等类的侵害名誉权的言论,在新浪网新闻中心首页刊登声明,向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此外,王海还要赔偿消除影响的费用10万元。

  判决后,蓝月亮及王海双双提出上诉。2012年4月5日,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在终审后,近日判决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名人”的言论提出了要求:“本案中王海是国内‘打假’名人,其关于企业、产品所作出的评论、言论,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关注度,故其发表言论评价时,较之一般消费者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董柳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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