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海:土地"变性" 国土局称发证不规范

2013年01月14日 15:44   来源:人民网   李伟民

  居住在海南省琼海嘉积镇的符先生日前向记者投诉,对琼海国土部门出具的一块10亩土地的土地证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

  根据符先生提供的资料,琼海王先生及夫人陈女士与符先生于2010年2月12日写下“土地使用权抵押借款协议”,根据这份协议的约定,王先生夫妇向符先生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并将王先生夫妇拥有的位于琼海泮水的6666.3平米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借款抵押。协议还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8%计算。协议第13条约定:“如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王先生夫妇)尚未还清甲方本息,且乙方累计欠付甲方利息超过3个月以上,则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变卖土地来偿还甲方本息。”协议第14条约定,“本协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在抵押期间交由甲方保管。”

  但是,王先生夫妇自从2010年签定借款协议后,至今未能还清欠款本息。符先生于是于2011年申请法院对这块王先生夫人陈女士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作出强制执行处理。

  符先生提供给记者的这份用于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其“地类(用途)”及“使用权类型”为“工业出让地”。

  2011年,当琼海法院去函要求琼海国土局“计算陈女士宗地办理过户手续时应负担费用数额”时,琼海国土部门的回函让符先生大为吃惊:陈女士持有的“海国用(2003)第05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6666.3平方米土地为“划拨工业用地”,如办理过户手续应交纳土地出让金192万元。

  对此,符先生的疑问是:陈女士土地证明明写着“工业出让地”,怎么突然又变成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工业划拨地”了呢?那么,既然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这块土地的“出让地”使用权证又是怎么开出来的呢?

  根据上述疑问,记者走访了琼海市国土局相关部门。琼海国土局地籍股符股长以及地籍股工作人员符小姐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解释:“前些年我们国土部门在程序上不是很规范,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却拿到‘出让地’使用权证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但目前我们在逐渐规范这些程序,一般来讲,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是不允许开具出让地使用权证的。”

  本来认为是一块法律意义上“完整”的土地,却凭空冒出192万元土地出让金,这是符先生在和王先生夫妻进行借款抵押土地时完全没有想到的。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符先生应该如何面对这192万元土地出让金呢?这笔钱又应该谁来支付呢?

  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金福认为,如果该土地本身属于划拨用地,而土地登记机关在办理权属证书时误将划拨用地办成出让用地,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部分或全部实现的,那么多出的土地出让金应该由土地登记部门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的责任。

  同时邱金福指出,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的标的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该告知当事人就该异议举行听证,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最后根据听证依据作出相应的裁定。(记者 李伟民)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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