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不是什么创举,在国内也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就有非常成功的例子。但是,在欧洲一些国家成功的建房经验并不表明在中国就可以获得成功。中国的法律制度、政策环境以及社会的道德水准都不适合合作建房。
风险之一,法律风险。从披露的消息看,发起者并没有购地与建房的资格。 项目发起人为此专门成立了一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运作,项目建成后,他们将收取4%的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在项目完成之后,发起人就会得到数百万元的管理费用。在邳州这种地方,开发商的利润也不过如此。房地产咨询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这家公司在项目开发时也需要由一个开发商来进行。
风险之二,政策风险。合作建房是否符合国家的房地产开发政策,是否具有购地的资格。国家各级主管机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将来一旦被政策叫停,业主先期投入的费用就会付诸东流。
风险之三,财务风险。房地产开发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各项财务开支和税收如何计算、支付及监管,显然是个大问题。如果业主没有监督权,仅由项目发起人来运作,就会变成暗箱操作。
风险之四,质量风险。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建设的过程中能否符合质量是一大问题。偷工减料是许多开发商惯用的手段。
风险之五,管理风险。小区的配套、物业管理以及房屋的保修等等,在这个项目中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所谓的合作建房比商品房价格便宜40%,这只是招揽参与者的一种噱头而已。真正到结算的时候,也许会比商品房贵出很多。牵头者并不是缺房户,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收取项目管理费用,赚钱而已。
人合作建房“无政可依”:民间发起的个人合作建房尚处于政策的空白点,这个游离在政策边缘的新生事务面临着巨大的风险。1992 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的是住宅合作社,因此,此暂行办法不适用于个人合作建房;另一方面,合作建房和传统的房地产开发也有不同,同样不适用于传统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也具有较大的地域性差异,参与者在加入此类组织时,应在组织成立的初期阶段慎重的分析,当地地方政府对于个人合作建房的态度如何,面临的政策风险的等级。例如,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个人合作建房只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不存在政策障碍;但建设部相关负责人却表示,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个人合作建房可能带来的违规现象,对不合法的个人合作建房将叫停。
(责任编辑:魏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