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妻子不是所购商品房的实际权利人
据悉,《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已购买其他住房的……”
2012年8月,深圳市住建局作出《解除合同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因原告高某家庭于2009年5月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又于2010年11月另行购买了1套市场商品房。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解除与其家庭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收回相关住房,退还购房款。
高某不服,认为其妻所购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另有其人。但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关于其妻修某某不是深圳市龙岗布吉镇房产的实际权利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深圳市住建局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解除合同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