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面积5.29平方公里
■转型升级后具备9大功能
■享受5方面优惠政策
南通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取得关键突破。1月3日,国务院致函省政府和海关总署,批复同意设立南通综合保税区。据悉,南通综合保税区是全省第8个、全国第31个综合保税区,填补了苏中地区综合保税区的空白。
综合保税区是我国政策、功能最完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后,除保留原有的保税加工、保税仓储、国际采购与配送、国际转口贸易、研发、检测与维修6大功能外,将新增口岸作业、展览展示和对外贸易3大功能。享受税收、海关、国检、外汇、外经贸等5方面优惠政策。
南通综合保税区共两个区块。区块一位于原出口加工区范围内,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至新开北路,南至复兴路,西至中天路,北至通启路;区块二位于苏通长江大桥东侧,规划面积3.79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至开发区与海门市交界,西至农场路,南至长江,北至纬十七路、纬十五路、纬十六路。
南通出口加工区2002年封关运作以来,取得快速发展,在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规划面积不足,功能相对单一的挑战。调整区划,转型升级为南通综合保税区,可以充分发挥功能和政策优势,营造更加高效、便捷的物流环境,成为推动南通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培育新兴高端产业、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成为功能齐全、政策优惠、体制创新的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新高地。
批复指出,南通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南通出口加工区。南通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型新载体 产业新高地
——写在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南通综合保税区之际
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楼林立的能达商务区内,有一片用绿色围网围起来的区域,里面企业密布,大门上“中国海关”四个大字熠熠生辉。这里是南通市唯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南通出口加工区。
1月3日,国务院致函省政府和海关总署,同意设立南通综合保税区。至此,在服务南通开放型经济10年后,南通出口加工区迎来面积拓展,政策功能全面提升的大转型。
出口加工区转型发展破题
“境内关外”、海关监管,这是出口加工区重要特征。南通出口加工区2002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2.98平方公里。 2009年,南通出口加工区叠加保税物流功能,具备了保税加工、保税仓储、国际采购与配送、国际中转、研发、检测和维修等功能,享受进出口免税、进料保税、入区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南通唯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外向型经济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区内注册企业26家,累计实现进出口额24亿美元;近700家企业在区内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其中南通地区企业近200家,累计实现进出区保税物流监管货值15亿美元。
然而,近年来,多家新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类生产型外贸企业,保税物流企业申请入驻时,对出口加工区提出增加展示、对外贸易等功能的要求;众多船舶、海工企业希望,在沿江区域建立具备口岸功能、享受保税港区功能和政策的综合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部原部长张小济研究员长期致力于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研究。他认为,南通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既是落实江苏沿海开发和长三角一体化两大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又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迫切需要。综合保税区是我国目前政策最优惠、功能最完善的特殊经济区域,不仅能够为入区的企业提供完善的运营环境,且可广泛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作为搭建好的产业平台、完善功能配套、争创南通市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的重要举措,于2011年8月启动申报工作,并作为重点工作组织实施。按照综合保税区的审批程序,国务院收到省级政府的正式请示后批转到海关总署牵头会办。海关总署在其审核并原则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九部委发函征询意见,经九部委同意并会签后,上报国务院批准。为了加快综保区的报批进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亲自协调重大问题,开发区成立了专门班子组织推进,海关等有关部门做好沟通服务工作,至今年1月3日,南通综保区的报批手续圆满完成,国务院签署批复,同意设立南通综合保税区。
升级为功能最全特殊监管区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分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6种。
2012年10月27日,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明确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与发展的方向。《意见》指出,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整合,已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将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统一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南通市综合保税区申报工作,可谓抢先一步。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
南通海关驻开发区办事处主任张进介绍,综合保税区比出口加工区具有明显优势。
从空间上看,出口加工区围网面积一般为3平方公里,综合保税区围网面积一般为5平方公里。南通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后,采用“一区两片”格局,面积大大拓展。
从功能上看,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后,除保留原有的保税加工、保税仓储、国际采购与配送、国际转口贸易、研发、检测与维修6大功能外,将新增口岸作业、展览展示和对外贸易3大功能。
综合保税区在财政、税收、外汇等方面有着多方面的政策。
据介绍,南通综合保税区A区以口岸物流、综合服务以及创新型业务为主,B区紧邻长江,以口岸物流、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为主,兼顾综合服务功能。
南通虹波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船用舱盖板、推进器等船舶、海工配件。公司采购部部长张军锋介绍,以往受出口加工区硬件条件限制,一些超宽、超大件无法进区保税,必须用船舶运送到张家港保税港区。今后南通综合保税区拥有口岸作业功能,所有业务均可在南通开展,将为企业节约大笔资金。“如果将来在综合保税区内引入船舶配套企业,无疑会大大降低南通市船舶、海工企业生产成本。 ”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顾新祥说。
一位大型棉纺企业负责人认为,综保区的设立对南通市棉纺产业带来利好。棉花属于限制类商品,进口有配额限制。目前进口棉和国产棉价格倒挂,如果在综保区内设立加工企业,把棉花直接加工成纱或棉布再内销或者出口,则可以避开配额限制,降低原料成本。
科学规划,加快建设和招商
南通综合保税区B区位于苏通大桥下游两公里处,南邻长江、西接振华重工集团(南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绿色的海关围网内,工程车、挖土车来往忙碌不停。
南通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投资预计7亿元。目前,B区围网、巡逻通道等监管设施建设已完成工程量的三分之一,三纵两横5条道路正在加快建设,海关监管大楼建设已进入招投标程序。
筹建中的南通综合保税区需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隔离监管设施建设,待条件具备,由国务院联合验收组验收后即可封关运营,真正地发挥功能平台作用。目前,招商工作已全面展开,一批项目正在洽谈签约中。
张小济研究员希望南通综合保税区积极创新,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更好地实现综合保税区的平台价值。南通要举全市之力,扩大招商,努力把南通综合保税区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长三角北翼物流中心,我国重要的船舶海工产业配套研发、设计、配件供应、展示、交易基地,江苏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平台,新兴服务贸易外包和金融贸易后台服务实验区。
北京日盛钟鸣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潘力曾主持南通综合保税区的可行性研究和南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布局规划研究,他认为,当前首先要完成南通综合保税区规划选址范围内的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编制工作,加快建设,尽快实现封关运作。同时,尽快建立南通综合保税区的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为南通综合保税区的科学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南通海关关长方柏坚表示,南通海关启动相应工作机制,与市政府及南通开发区密切配合,研究地方发展整体规划布局和国家对综合保税区相关优惠政策,助力南通综合保税区开好局。
9大区域功能
1.保税加工: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在区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转至另一海关辖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
2.口岸作业:接收、发送、存储、中转通过南通综合保税区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开展货物装卸、接驳、拖运、存储等基本的货运口岸作业业务。
3.保税仓储: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4.国际采购与配送:企业可在境内、外自由采购货物,可将货物自由配送给境内、外企业,也可与国内其他海关特定监管区域间转移。
5.国际转口贸易:货物在区内存储后不经加工即转手出口到其他目的国和地区。
6.研发:区内研发机构购置的研发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研发料件保税,可将研发成果转让给境内外机构产业化。
7.检测与维修: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检测,国产出口货物售后维修。
8.展览展示:发展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相关的展览展示及相关的交易业务。
9.对外贸易:充分发挥区位与功能政策条件、延伸适用快速通关、商品保税、仓储物流等政策,开展对外贸易。
5方面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出口、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退还增值税;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国内货物入区退税。
2.海关政策:进出口货物实行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进出区货物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均在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国产料件入区实行分批登记集中报关制度;南通综合保税区——南通港之间开辟了进出境货物直提直放的快速通道。
3.国检政策: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监管。区内企业所需进境的应检货物、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对境内入区的任何货物,免予检验检疫。对综合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实行“检放分离”。
4.外汇政策: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执行。区内企业货物运往、销往境外,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进口货物对外支付外汇,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5.外经贸政策: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受《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限制。(南通网)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