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政府日前召开会议审议了《西安市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西安市将在今年1月份启动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达到一定数额还可以至少报销50%的医疗费。
据了解,西安市大病医疗保险的试点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将通过招标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实施。按照上述方案,在大病统筹中以下事项不予费用报销:门诊(含门诊慢性病等)、急诊门诊;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住院除外);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在零售药店购药;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限价规定两倍以上部分;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等。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