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南化”)职工史荣娣近日向人民网实名举报称,三年前案发、数人获刑的南化受贿窝案中存在漏网之鱼,矛头直指副厅级的南化副总经理刘建军。南京检方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确有一笔25万元的贿赂款经其中一名受贿人之手转交给刘建军之妻,但经查刘建军对此事不知情,而刘妻也并非公职人员,证据链条不完整,因此未能追责。记者调查发现,相关案情线索未能深究或另有隐情。
南化职工举报副总是反腐漏网之鱼
受贿窝案首发于南化研究院基建办公室主任卜扬,此后牵出南化机械动力处设备管理科科长张明涛。史荣娣则系张明涛之妻。
案件由南化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检方查办。据了解,2010年11月初,六合区检察院反贪局发现张明涛存在受贿嫌疑,11月12日以受贿罪立案。检方查明,2006年春节至2010年国庆节期间,张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南京九建”)、江苏宏盛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项目经理给予的财物共计11.6万元。
史荣娣称,法院最终认定了张明涛11.1万元受贿金额,判处有期徒刑10年。据案件知情人透露,此案还涉及彼时南化机械动力处另外5名干部,包括处长陈强,副处长1人,设备员1人,计划员2人,分获缓刑到11年不等的刑罚。
上述窝案于2011年内审结判毕,史荣娣却获知,认定在陈强身上的一笔25万元贿款其实并未落进陈本人腰包,而是转手给了副总经理刘建军之妻翟某。在她看来,丈夫受贿金额多是5年间过节时收受的超市券和礼金累积而成,总额尚不及这一笔贿款的一半多,她也由此认为,当地检察机关抓小放大,涉嫌司法不公。
南京检方证实南化副总家属收受贿赂
据了解,该笔25万元贿款来自南京九建项目经理胡某,胡也是窝案里的重要行贿人。
南京检方知情人士称,刘建军之妻翟某将25万元的家庭装修款发票交由陈强处理,陈强找到与南化有业务往来的胡某,胡即拿出25万元给陈强,陈强再交给翟某。据称,在这个过程中,陈强没有向其上级领导刘建军通报,翟某也同样没有将此事告诉刘建军,于是“刘建军不知情”。该人士亦透露,这笔贿款在案发后已如数退回行贿人。
南京检方人士表示,六合区检察院在刘建军之妻收受25万元一事定性问题上,曾考虑《刑法》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咨询法律专家后认为定案牵强。《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南化纪委对此有何看法呢?“我们认同地方司法部门的调查,服从法院的判决结论。”南化纪委匡姓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25万元受贿款已由法院形成判决,认定为陈强受贿,和刘建军没有关系。记者问及地方检察机关有无认定刘建军存在受贿情节,他不置可否,称“没有说他有,也没有说他没有”。
央企垂直管理或与该案查办有关
“牵牛的无罪,拔桩的有罪。”在史荣娣向记者提供的一段谈话录音中,据称是陈强的家人如此置评。记者未能就此录音真实性向陈强及家人求证。
采访中记者还获悉另一种说法,作为央企副厅级干部的刘建军并不在基层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不愿透露身份的检方人士称,以目前调查情形,刘建军家人收受贿赂即便构不成违法犯罪,也应该受到党纪制裁,而有责任对其追究的是中石化纪委,江苏地方纪检部门难有作为。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