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退出问题已成为保障性住房制度推进的一大瓶颈。如何打破这一障碍,确保保障性住房真正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近日研究通过的《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婚前双方均购保障性住房
婚后一方须退出
案例:市民王艳和李斌分别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在朋友的撮合下,两人开始谋划婚事。由于家庭成员较多,两人想在婚后继续持有这两套保障性住房。
解读:王艳和李斌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根据《规定》,两位均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单身青年结婚后,一方必须退出保障性住房。若一方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另一方购买的是限价商品房,那么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则由政府原价回购,并办理退出手续;若男女双方均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那么后购买住房则由政府原价回购,并办理退出手续;若双方购买的都是限价商品房,则后购买住房需补交与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后,再办理退出手续,这时该房性质已经改变,退出了保障性住房序列,成为普通商品房。
取得其他住房后三个月内须腾退
案例:家庭经济困难的市民小黄前几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前一阵子,一个身无子嗣的亲戚表示要将其名下的一套150平方米的商品房赠予小黄。虽然获得丰厚遗产,但小黄仍希望保留这套经济适用房。
解读:据《规定》,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其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或是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因而,小黄必须在3个月之内将其原有经济适用房腾退。
同时,保障性住房配售后,若出现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已分配保障性住房;改变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破坏已分配保障性住房且拒不整改;在已分配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等情形之一的,由住建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由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原价回购保障性住房。此外,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