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规定出台 煤矿矿长失责将严处

2013年02月06日 10:19   来源:安徽日报   
    2月5日,记者从安徽煤矿安监局获悉,凡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据统计,2012年全省煤矿共发生24起死亡事故、死亡35人,同比分别下降22.6%和12.5%;百万吨死亡率0.238,同比下降18.5%;没有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事故,创历史最好水平。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安全发展任重而道远。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安徽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煤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主体的第一责任者,是矿工生命的护卫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矿长责任重大。对此,安徽煤矿安监局将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矿长守规尽责,有效防范和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记者蒋明通讯员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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