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定小区命名禁止用"皇、帝、御"等字眼

2013年02月07日 09:09   来源:扬子晚报   仇惠栋

  ××国际花园,××绿洲……以后将禁止采用这些贪大求洋的小区名字。《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地名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小区命名拒绝“岛、洲、湾、海、湖、门”和“皇、帝、御”等字眼,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小区取名都有一定标准

  小区究竟是叫××花园,还是叫××城,以后都将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混淆。地名办法规定,花园、花苑、广场、城、新村、村、公寓、新寓等都有各自的要求。

  小区取名的标准

  花园、花苑:指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典雅秀丽,绿化率达35%以上的住宅区。

  广场:指有宽阔的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综合性大型建筑(群)。

  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山庄:指依山而建,绿化率在45%以上,容积率小于0.5,建筑覆盖率小于25%,有一定的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新村、村:指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区。

  公寓、新寓:指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组成的住宅区。

  小区: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一般不少于2幢。

  道路一般不以企业命名

  这一地名办法明确,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命名应使用简洁文明、含义明确的汉语词语,并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

  不得使用生僻字和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命名道路、住宅区名称;

  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住宅区、建筑物名称。

  这份地名办法给出了取名的“南京标准”。

  道路通名为“大道、路、大街、街、巷、里”等。

  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

  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

  想取名“南京××”需市政府批准

  对于取名中存在的贪大求洋的现象,这一地名办法作出限制规定。

  所命名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应与其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得冠以“国际”“世界”“亚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江苏”“南京”等词语。如果需使用,被命名建筑物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应征得国家、省、市相应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如果要使用“南京”等词语为专名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命名。

  此外,这一地名办法要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在命名中,如无明确历史史实的,通名前不得使用“皇、帝、御”等带有封建王权色彩的修饰词。

  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国、邦、郡、州、市、区、镇”等行政区域通名和“岛、洲、湾、海、湖、门”等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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