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限价房出租不得用于经营或商用 交纳契税满五年后可上市转让

2013年02月21日 09:15   来源:每日新报   
    作为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能否出租一直颇受关注,一些购买了限价商品房但由于各种原因暂时空置的市民,担心出租限价商品房涉及违规。对此,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已出台的政策法规中,并没有明确限制限价商品房出租的条款。因此,限价商品房出租并不违规。”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出租后使用人不能更改房屋用途,用于经营或商用。

    据了解,目前本市限价商品房的申请规定为,凡拥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的非农业户籍,家庭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年人均收入在3万元以下,家庭财产人均在11万元以下的家庭,都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同时对于一些单身的大龄青年还有特殊的支持政策,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单人也可以申请限价商品房,要求上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并且名下无房,财产在13万元以下。

    由于部分家庭过去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范围内申请了限价商品房。但出于就近上班、上学或就医等方面的考虑,暂时仍居住在过去的房子内,这也可能出现将购买的限价商品房出租的现象。限价商品房的地块也是招拍挂的方式转让,而非无偿划拨;购房者也是以自有资金购买了房子。为了缓解购房造成的家庭经济压力而将所购限价商品房出租,本市在政策方面没有限制,但是出租必须符合住宅的使用规定,可以用于居住,但是不能用于经营或商用。

    记者了解到,2008年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继承除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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