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1月初,仅十五条、千余字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2月22日举行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该条例提请初审。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初审报告中表示,该草案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
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
明明好心救助他人,却被反咬一口成了侵害人,这是当前许多人不愿意施救的主要顾虑。《条例》第五条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采用了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
如果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调研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不能排除有些情况下被救助人的险情是救助人造成的,因而一概规定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合适?
深圳市政府认为,实践中被救助人遇到的险情的确存在既可能是救助人造成,也可能不是救助人造成的两种情况。但如果一概规定对救助人适用有过错推定原则,则显然不利于鼓励人们对遇险人实施救助,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遇到险情急需得到援救的人的利益保护。因此,草案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救助人是侵权行为人。
由被救助人提证据合理
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被救助人遇险时往往难于保存和提供证据,让被救助人提供证据是否公平合理。深圳市政府表示,接受救助的被救助人是受益人,如其认为对其提供救助的人对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救助行为也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的行为,不需要由救助人自证无过错。
如果出现救助不当造成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救助人被要求赔偿,这也是就助人的后顾之忧。针对此情况,《条例》第六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了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通常注意义务”,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时绝大多数人能够注意到的义务,其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结合具体个案实践予以掌握。
《条例》还规定,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救助行为发生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魏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