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5日)发布的2013《法治蓝皮书》披露,部分地方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有79.86%的商品高于市场价格。根据报告提供的数据,高于市场价1.5倍(不含1.5倍)以内的商品达到10678件,占总采购数量的56.1%,高于市场价达到3倍以上(不含3倍)的282件,占总采购数量的1.5%。(《新京报》2月26日)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就包括了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公共部门”,而用来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应该属于“公款”无疑。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采购其实也是公务消费的一种。一般而言,公共部门的正常运转需要耗费各种资材来维持,这本属正常公务消费的范畴,似乎无需大惊小怪。然而,鉴于政府采购花费的是公帑,与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政府采购的程序是否正当、价格是否合理、过程是否透明,同样牵动着公众的心弦。因此,2013《法治蓝皮书》披露的“近八成政府采购高于市场价”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也就不难理解了。
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来说,购买商品和服务基本遵循一种“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即追求商品和服务的高性价比。物美价廉是“经济人”的热衷,即便有以高于市场价购买商品服务的行为也属偶然,绝大部分保持在市场价水平。公共部门虽说属于具有公共性,但既然政府采购要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完成,就没有理由不追求所采购商品服务的高性价比,因此“近八成政府采购高于市场价”显然不符合最基本的市场经济逻辑。问题出在哪里?
政府采购一头连着公共部门,一头连着市场经济,因此兼具了“公共人”和“经济人”的特性,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政府采购主体的“公共人”和“经济人”属性都未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政府采购也就出现经常花冤枉钱的问题。政府采购高于市场价,与《政府采购法》没有得到完全贯彻落实有关,与招标企业的竞争不充分不合理有关。政府采购对相关市场信息的了解是否充分,采购预算和招标是否科学,程序是否公正合理,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真正做到了以对公共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政府采购资金精打细算?
政府采购高于市场价也是一种浪费。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的过程做了相关规定,但仍旧有些政府采购出现了程序不合规范、公开透明不够甚至与相关企业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这与《政府采购法》没有完全得到贯彻执行有关,与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度低从而缺乏社会监督有关,更与缺乏完善健全的制度保障有关。内部制约不力,外部监督孱弱,更由于市场竞争的程度不够,这就使得某些政府采购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得政府采购造成了很大浪费,这就难怪某单位出现“千元采购内存条”之类的事情了。政府采购不只是价格问题,其他的诸如标准和质量问题,也不能掉以轻心。无视政府采购的公共属性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对公共利益造成极大损害的同时,对政府部门自身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也是一种无形的自残。对此,公共部门需要警醒。
对政府采购乱象不能放任自流,政府采购也须关进制度的笼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出台之后,全国上下大兴勤俭节约之风,政府采购作为公共部门的重要活动,当然不能置身事外。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不仅要从财政预算源头上把好关,更需要提高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完善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和问责制度,捆住政府采购肆意花钱的大手大脚。同时,政务公开制度要相应完善,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将政府采购置于阳光照射下,让公众的眼睛成为政府采购的监控器。只有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将政府采购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确保政府采购真正着眼公共利益,谋取公共福祉。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