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订民办教育收费实施细则 学费可按标准浮动20%

2013年03月01日 09:27   来源:东南网   卢金福

  记者今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该局对2006年出台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新细则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管理原则,增加了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内容,学费可按标准浮动20%。

  根据新细则,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新细则还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管理原则,对学费、住宿费管理审批权限作了相应调整,将除福州地区外的省属民办本科学校学生住宿费,省级管理的民办高职、中职学校学费和学生住宿费,高中及以下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审批权限下放给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同进增加了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内容,允许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评估的民办高校,可以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按有权价格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在20%浮动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学费收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按其实际成本核定,实行公寓管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民办学校按核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除超额水电费之外,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千瓦时电、2吨水计算。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上须在原标准执行满两年后方可申报。此外,民办学校每年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际情况结算,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

  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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